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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上海非吸业务员判决案例合星财富崇明分公司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承诺8%-14%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销售中鑫保理中带资产等各类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施某美、顾某香、庞某兴、黄某香、黄某娟在担任合星财富崇明分公司业务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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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9月至案发,梁某、杨某(均已判刑)分别担任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总裁、总经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开设线下门店,以投资养老项目、提供养老服务等为名,通过承诺会员充值返利、到期还本等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福乐康社区服务平台会员合同》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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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林某于秉呈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以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到期还本付息为诱,吸引客户与秉呈公司签订借款投资合同,以此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经审计,其任职期间参与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余万元,均未兑付。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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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量刑细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不特定的公众群体的资金的行为,包括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和行为人员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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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非吸业务员一般怎么判依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受雇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类犯罪,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律师应该从员工的入职时间、职位及主要工作、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