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受雇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类犯罪,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律师应该从员工的入职时间、职位及主要工作、薪酬计算方式、在公司及具体部门中的地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主犯之间的联系、对项目推进或个别环节是否起决定性的作用等因素来切入辩护。
当然,对于犯罪的成立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一方面,员工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公司的业务涉嫌犯罪。如公司业务系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上对公司的业界声誉、规模进行宣传,强化了员工对公司的合法经营信心;公司员工分工明确,员工所在的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均不可能推断出其知悉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员工在获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后马上离职;员工拒绝上级主管交代的违规操作;员工对非法集资的行为持否定态度。
另一方面,员工客观上既没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没有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论证内容包括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如平台非法集资活动操作时跳过该员工的工作环节直接进行,或者平台存在部分合规项目而该员工所跟进的项目均属合法合规,由此证明其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