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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1-05 14:36

  2016年9月至案发,梁某、杨某(均已判刑)分别担任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总裁、总经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开设线下门店,以投资养老项目、提供养老服务等为名,通过承诺会员充值返利、到期还本等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福乐康社区服务平台会员合同》等投资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先后担任XX公司门店业务员、门店店长、公司副总经理,明知XX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仍负责管理公司多家门店,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养老充值返利型理财产品。任职期间,周某本人及下属门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36亿元,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民警从上海市女子监狱押解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阶段,周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周某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2020)沪0115刑初97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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