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在网上得知有人出钱购买个人闲置银行卡,由于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参与。李某想借机牟利,便以投资理财为由骗取十余名老年人近20张银行卡,全部出借给了“跑分”不法分子,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李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上海嘉定区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在嘉定区看守所。
【行为认定】
从基本案件情况可以了解到,李某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第一是编造的理财投资项目骗取银行卡,构成诈骗行为,第二是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跑分洗钱,构成帮信罪。同一人实施两种犯罪行为的,对犯罪分子实施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最终的量刑情况,还得等检察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给出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