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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22-11-29 16:04

  2021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鲁H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上海松江区XX公路出叶旺公路西约200米处,与陈某1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1受伤送医,两车受损。后被害人陈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殁年78岁),经鉴定,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1无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救护,并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诉讼过程中,已对被害人近亲属作出补偿并已取得对方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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