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8日13时37分许,被告人顾某搭乘牌号为沪D9XX**的950路公交车,上车过程中有乘客严某某未佩戴口罩,驾驶员李某某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其进行劝阻,引发该乘客妻子沈某某与李某某争吵,顾某见状不满李某某语气态度,遂也与之发生口角。13时4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上海普陀区金鼎路近高陵路时,顾某突然至驾驶位用力拉拽公交车方向盘。李某某随即刹停车辆,顾某摆脱上前劝阻的乘客后,继续用拳挥打李某某头部,后按下驾驶室操控台按钮,打开前车门后下车逃逸。
被告人顾某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