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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2-11-29 15:49

  2022年8月27日23时0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的小型轿车,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停车场内行驶时,与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牌号为“沪A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mg/ml。经估价,牌号为“沪AXXXX**”的车辆物损价值为人民币1,660元,牌号为“沪AXXXX**”的车辆物损价值为人民币2,381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欲驾车离开现场,被李某拦下并报警,李某某被接警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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