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通过购买及受赠方式持有1支双管猎枪、1支小口径步枪及相关弹药。1996年我国颁布枪支管理法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将其持有的枪支弹药上缴,藏匿于其居住地。2017年3月18日民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马塘路X弄X号X室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上述枪支、弹药及相关工具。经检验,查获的2支枪支均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具有致伤力;查获的17发制式子弹、632发小口径子弹、21发猎枪弹、58发自制猎枪弹均为有效子弹。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下,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和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