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因其他违法行为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了其在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家中藏有枪支弹药,民警根据被告人XX的交代在上址查获枪支一支、子弹九发。经鉴定,查获的枪支为自制枪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查获的九发子弹均为自制手枪弹。
被告人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