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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产品,减肥药,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发布时间:2022-12-26 14:50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提供的减肥产品中可能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陈某某成分,仍然多次采购后销售给乔某等人。期间,部分人员为其下级代理。

  2021年7月至案发,陈某某陆续从他人处订购人民币数万元的上述减肥产品,其中部分产品由他人直接代发至买家处。2021年9月5日,陈某某将上述订购的糖果1,500颗,以11,500元销售给陈某某,并由他人发货至陈某某处。2021年9月24日,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处依法扣押到Miuya减脂丸、UK蜜桃可可阻燃片、植物肽果蔬片及无标识外包装的绿色药片等减肥产品,同时扣押减肥产品包材及工具、作案用手机等。经上海市XX研究院检测,上述Miuya减脂丸、UK蜜桃可可阻燃片、植物肽果蔬片及无标识外包装的绿色药片中均检测出陈某某成分。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暂住地被抓获到案,后基本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乔某的证言,另案处理的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XX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但对其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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