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起,被告人韩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减肥胶囊、糖果等产品后通过微信对外加价销售。至案发期间,韩某某通过“飞单”方式,从微信昵称为“L某”、“·(雄某)”等减肥胶囊、压片糖果生产商处,大批量定购含某成分的各类减肥产品共计10万余粒,加价后转卖给微信昵称为“Cmh·衣馆”、“欧某。”、“柠檬新品火爆招商中(月月代理)”以及孔某(已判决)等代理。
经查,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9,000余元向孔某销售“HelloKitty”猫头粉红色减肥糖果17,000余粒。2021年4月15日,韩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800元向张某销售白色方形减肥糖果1,000粒。后公安机关分别从孔某处查扣上述购买的“HelloKitty”猫头粉红色减肥糖果8,350粒,从张某处查扣上述购买的白色方形减肥糖果812粒。经检验,上述查扣的各类糖果均检测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某成分。
2021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张某的证言,另案处理的孔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抓获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上海市XX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等情节,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