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受他人雇佣,驾驶牌照为皖K7XX**的货车从福建省漳州市运送假冒伪劣卷烟至上海市对外销售。2020年7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会同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在申嘉湖高速距林海公路出口3公里处,抓获被告人李某并在李某车内查获各类卷烟共计110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35,000元。
2020年7月5日左右,李某接到“老韩”的电话,问李某跑不跑长途,让李某帮忙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拉点假香烟到上海市,说肯定让李某赚钱,让李某尽快赶到云霄县,中间会有人和李某联系。于是李某第二天就从安徽出发一路往云霄县开,到了云霄县,一个尾号为4464的当地电话与李某联系称烟暂时不能拉,但是没说具体原因。李某又和“老韩”联系,老韩让李某先回上海等通知。到了上海后李某入住了宾馆,直到7月20日,“老韩”打电话给李某让李某再去一次福建,称这次可以拉到烟了。于是李某7月21日从上海出发去福建,路上对方用尾号为4464的号码联系李某,让李某到云霄县人民政府附近等他。李某大约在7月22日上午10时30分许和对方碰面,对方让李某吃点东西,他把车开走去装货,2个多小时后对方把车开回,车厢内已装满了东西,有桂圆干和假香烟,桂圆干是用来遮挡假香烟的,李某在车上休息了一会就动身开往上海,7月23日到林海公路出口时被民警查获。假香烟是送去给“老韩”的,“老韩”最初在电话里和李某说好先给李某3000元作为买路费和路上的开销,送到货后再给李某2000-3000元,李某拿到了3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某对扣押物品的辨认照片,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明知系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35,000元,李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扬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