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楚味食品(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楚味公司”)、上海楚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各类调味品。期间,江苏楚味公司制定《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Q/CWSP0001S-2017)的企业标准,规定该公司生产的单一型香辛料调味品由单一香辛料制成。
2017年底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为降低生产成本,违反上述企业标准,在生产“鲜永鼎”牌白胡椒粉产品(单一型香辛料调味品)的过程中,要求工人在产品中掺入大米粉、辣椒粉等物品,并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至上海等地。期间,被告人沈某受陈某某雇佣,从事原材料采购、成本核算、安排生产等工作,至案发,掺杂、掺假的白胡椒粉产品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93,98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沈某分别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在生产、销售调味品过程中掺杂、掺假,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其标识的质量标准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