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大量假兽药,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2020年8月左右,被告人徐某委托黄某(另案处理)为其印制“猫三联”标签等假兽药包材。期间,被告人方某负责收发货、打包及给“猫三联”标签打码。经统计,2020年3月起,被告人徐某先后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DrontalCat”“猫瘟抑制蛋白”“猫干扰素”“马克西金0.15”“鼻之康”共计8万余元(单位:人民币,下同)。2021年4月起,被告人徐某向陈某销售并实际交付“猫三联”干粉疫苗2.6万支及部分配套稀释液,并收款40余万元,又向陈某预售“猫三联”干粉疫苗5.5万支,货值约110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4月8日将两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徐某住处和仓库中查获Nobivac?1-HCP商标贴纸、“马克西金0.15”“DrontalCat”“猫干扰素”“猫瘟抑制蛋白”“Nobivac?1-HCP疫苗样品”、打印日期机器等涉案物品,并在本市松江区XX路XX号扣押被告人徐某预售给陈某的“猫三联”干粉疫苗5.5万支。经检验认定,上述兽药均为假兽药。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陈某的证言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方某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