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冯某到被害人电动自行车店选购电动车,相中一款也谈好价格后,说身上现金不够,要回家拿钱,向被害人借一辆自用的电动自行车,结果,冯某一去不复还。以通用的手法在另外一家电动车行骗走一辆电动车。两辆电动车均被专卖。上海静安区江宁派出所接到报警后,通过调取监控锁定嫌疑人并抓获,冯某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羁押在静安区看守所。
【案件分析】
冯某故意以随身现金不足,欺骗被害人,骗走电动车,同时将电动车出售,使被害人产生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两辆电动车的价值需要公安进一步的认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结】
冯某两次的诈骗行为,两辆电动车价值总额超过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冯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还有减轻处罚的。其实这类案件也不排除会改变罪名的可能,也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