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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虚开发票罪,抓获31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
发布时间:2022-12-13 17:44

  上海长宁警方会同黄浦、静安、虹口分局分两波次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多地开展集中收网,成功抓获团伙主犯、介绍虚开的“黄牛”和餐馆收银员等犯罪嫌疑人31名,查扣作案电脑3台、私刻的发票专用章230余枚、银行卡140余张、pos机70余台,涉及全国600余家受票单位。累计虚开发票价税合计12亿余元。目前,王某等31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

  有的人对虚开存在理解偏差,以为自己不开假发票就能远离虚开发票。不是这样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有三种情形,自己不开假发票只是其中之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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