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开发票罪认定
“虚开”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主要包括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方式。
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
二者为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一般条款,二者主要区别表现在:
(1)行为对象:
前者是除后者之外的一切发票,属于兜底型规定;后罪则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2)立案标准:
本罪要求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又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而后者则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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