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有什么区别,组织卖淫罪,强调的是在犯罪中的组织性,打击的是组织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体现的是对他人组织卖淫的一种协助性,打击的是帮助行为。组织卖淫罪无论主犯还是从犯,在卖淫活动的从无到有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组织、策划、指挥、决策、领导性行为;在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活动中,实施了一定的管理性或控制性行为。而该些行为,却正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所不具备的。
组织卖淫主要表现为:经营管理卖淫场所、制定或确定卖淫方案、制定或确定卖淫活动收费标准、制定或确定内部获利分配方案、制定或确定应付公安检查方案、制定或确定卖淫人员管理方案、制定或确定卖淫人员招聘方案、制定或确定卖淫人员请休假制度、制定或确定卖淫人员提成方案、召集调配安排控制卖淫人员等等。
协助组织卖淫,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所谓帮助,是指行为人为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某种方便,以利组织卖淫活动顺利进行。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保镖、打手,进行联络等。在许多有组织的卖淫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分子多是分工明确,互相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