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上海务工,结识了卖淫女王某,并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王某让陈某帮助其寻找嫖客,并提出获利按三七比例分成,陈某表示同意。此后,陈某先后为王某介绍嫖客16人,并从中获利4000余元。
这是一个卖淫嫖娼,介绍卖淫的案件。何谓卖淫嫖娼。卖淫通常是指女性以支付金钱为条件与与特定的男性进行自然性交。也包括以下行为:一是男性为女性提供有偿的性服务;二是同性之间提供的有偿性服务;三是性行为是否限于自然性交,是否包括口交、鸡奸等非自然的性交方式。
2000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2001年2月28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可见,目前我国已经将男性的卖淫行为、同性之间的卖淫行为都纳入了惩治的范围。
一般的卖淫嫖娼属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的钱财,互相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行为,此情况下结合者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为自动结合卖淫,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论处。
但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犯介绍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