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者及嫖客寻找对象并从中介绍的行为。介绍卖淫罪具有如下特征:
(l)介绍卖淫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介绍卖淫罪主体。
(2)介绍卖淫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卖淫人员而故意将其介绍给嫖客进行卖淫活动。如果行为人没有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将卖淫者介绍给嫖客使卖淫嫖娼得以实现的后果,也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也有的是以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不同的犯罪目的不影响介绍卖淫罪的成立。
(3)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这里的介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媒介卖淫,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卖淫的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直接受雇于暗娼,为其拉嫖客,本案被告人郑某即属此种情况;有的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从事这种活动;有的不务正业,专事这类活动,不一而足。
(4)介绍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犯介绍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