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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一审案件判决
发布时间:2022-11-29 15:02

  2020年5月至7月间,赵某为盗割电缆牟利,雇佣被告人随王某1、随某某1、随某某、陈某某、俞某某、王某、夏军、王某某、佘某某等人,并与相关人员对上海市xx路等地点的电力井情况进行踩点。同年7月16日下午,赵某指使俞某某乘坐王某驾驶的车辆至XX路附近观察情况,并于当晚与俞某某联系后,纠集其余被告人分乘两辆伪造的黄色电力公司车辆及其他车辆至现场,身着印有“电力建设”字样的工作服,头戴安全帽,以伪造的黄色电力公司工程车等设备掩护,对XX路等两处电力井之间的休止备用电缆实施盗割。经赵某分工指使,被告人随王某1、随某某1、随某某、陈某某实施了井下丈量、切割电力及拉线等行为,被告人俞某某、王某某、夏军、佘某某、王某实施了抽水、接应、望某以及将井下电缆拉出装车等行为。

  次日凌晨,赵某等人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查获已离井装车和未及离井的被盗割电缆,并被缴获伪造的黄色工程车及发电机、抽水泵、卷扬机、切割机、路障隔离牌等作案工具。其中已离井并装上白色箱式货车的被盗割电缆13根,共49.4米,价值人民币0.8万余元;未及离井的被盗割电缆,共470余米,价值人民币7.8万余元。经工程预算,被盗割电缆的修复预算工程投资为人民币46万余元。

  被告人赵某,王某等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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