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担任聊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租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1504室作为非法集资经营用地。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程某聘用范某(已判刑)担任聊发公司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业务。嗣后,范某同陈某(已判刑)等人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医学园区“梵美国际”等融资业务项目为由,许诺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业务员通过广告、亲友间相互介绍等方式对外宣传,在上海地区与多名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股权众筹委托投资协议,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0余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聊发公司日常运营成本、兑付投资人本息、范某个人借款及通过取现、转账后交由曹某2(已死亡)使用。至案发,未兑付金额1,600万余元。
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程某由越南警方移交中国警方,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其系聊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