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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1-04 16:30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陆某华在经营盾能公司过程中,为使盾能公司承接上海XX有限公司运输业务,请托时任XX公司项目总经理的邢某(另案处理)在选择供应商时为盾能公司提供便利,并因此多次给予邢某回扣共计约人民币220余万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陆某华在其住所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盾能公司及被告人陆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证人邢某的证言、职务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业务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盾能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陆某华,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被告单位盾能公司及被告人陆某华的行为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盾能公司、被告人陆某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华能够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盾能运输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陆某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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