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不逃避海关监管。 前者受到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受到处罚的是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在中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既构成走私废物罪,也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应当执行并惩治。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
1、侵害客体不同。 前者主要是海关监管制度,后者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一。 前者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不会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为行为犯,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即构成犯罪,后者为水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走私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作为原料使用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罪是概括性而非选择性罪。 主要考虑三点:
1、罪状与罪状密切相关,应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确定罪状。 但是,罪状和罪状不一样。 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一犯罪的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状和罪名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该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进口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情节严重”,“走私废物罪”是该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选择性罪是性质相同的犯罪。 某行为触犯某一犯罪的多种不同行为方式、多种不同行为对象,但对社会的危害性基本相当,无须实行数罪并罚,故采用择罪。
3、废弃物走私罪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用语不一致。 主要由刑法对后两类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