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3起走私废物案公开宣判,四家公司分别被判处5万元至30万元罚金刑,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
【案情回放】
铜污泥伪报成铜矿砂,铁渣伪报成生铁颗粒
2015年9月,被告单位米泰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陈某(在逃)伙同被告人薛某、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薛某联系外商组织货源后,安排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并交由黄某负责报关和国内运输,将138.66吨铜污泥伪报成铜矿砂向海关申报进口。
2015年10月,陈某自行联系韩国外商购买固体废物铁渣后,伙同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仍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163.2吨铁渣伪报成生铁颗粒向海关申报进口。经鉴定,上述二票涉案货物均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米泰公司及被告人张某、黄某、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入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上海三中院以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米泰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废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走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借用许可证走私800余吨废塑料
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单位万绿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与被告人程某商议后,由张某联系日本外商采购进口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等事宜,由程某负责联系被告单位御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鲁某以及被告单位恒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某等人借用《许可证》,并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入关后,由程某负责运送至张某指定的加工厂。经审查,被告单位万绿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进口涉案固体废物共计899.99吨,其中,万绿公司以御辰公司名义进口涉案固体废物共计604余吨;以恒佑公司名义进口涉案固体废物共计240余吨。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万绿公司被告人张某与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未经许可,逃避海关监管,采取借用被告单位御辰、恒佑等持证公司《许可证》的方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鲁某作为御辰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恒佑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被告人金某作为恒佑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他人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许可证》借给他人用于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为走私犯罪提供方便,均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走私共犯论处,被告单位万绿公司、御辰公司、恒佑公司及被告人张某、程某、鲁某、金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上海三中院以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三家公司五万至二十五万元罚金;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废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以案说法】
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考虑,中国2017年7月公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以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根据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