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下称《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对象范围以及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相较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下称《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的相关规定,变化较大。具体对比如下:
一、犯罪对象范围方面的变化
《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犯罪对象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范围上看,《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将驯养繁殖对的珍贵野生动物排除在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对象之外,驯养繁殖对的珍贵野生动物不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其二,从法律依据上看,《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规定,对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定罪,法律依据是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不是直接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其三,根据《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的规定,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只存在于出口走私行为中,进口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构成本罪。
二、定罪量刑标准方面的变化
《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第9条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第2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定罪量刑标准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根据《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依据数量标准,而是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样依据价值数额标准。
其二,《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提高了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情节较轻”的情节规定了2万元以上的下限标准;将“情节严重”的上限标准从100万元调高至200万元;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从100万元以上调高至200万元以上。司法实践中,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量刑普遍较高,提高量刑标准后,会相应降低本罪的重罪率。
其三,在从重处罚情节上,增加了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情节。
其四,《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入罪价值数额标准(累计价值2万元以上),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不再是走私即犯罪。
其五,《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明确规定降低一个量刑档次处罚。其中,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明确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022年野生动物犯罪解释》施行后,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也将适用新的罪量刑标准,这对有些的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产生质的影响。比如,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能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