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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卖减肥药,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发布时间:2022-12-26 14:38

  2020年年底起,被告人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徐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处购进减肥产品,通过微信加价对外销售。2022年8月24日,民警在被告人戴某的住所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待售的“果果SO”80粒、“独家秘制排抗体丸”55粒。经检验,“果果SO”中检出西布曲明、比沙可啶、酚酞成分;“独家秘制排抗体丸”检出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分。

  被告人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戴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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