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利益,从非正规渠道购入药品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和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并通过网络渠道加价对外出售。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上述药品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杨某某从事收货、发货、打包等工作。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21盒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32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出售给位于上海的买家黄某。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另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查获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25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382盒。经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均存在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规定的成分不符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应认定为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明知系假药而予以销售,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案发经过》,证人黄某的证言,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崇明1203销售假药案”涉案产品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