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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使用地笼从事非法捕捞
发布时间:2024-07-17 16:02

钟某张某等10人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上海宝山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东海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张某雇佣黄某等4人在上海市东海沿线使用“地笼”从事非法捕捞,再通过水产个体户钟某向顾某等4人的饭店、水产摊位销售和个人零售,累计捕获东海渔获物500余公斤,涉案金额逾10万元人民币。

非法捕捞水产品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非法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一

杜某在崇明区大堤外及崇明东滩河道内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现场查获捕鱼工具及渔获物51.45公斤,卖鱼款项共计人民币11400元。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杜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孙某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在河道内通过电捕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自愿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三

殷某某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间,至嘉定区水域内,使用事先准备的电瓶、逆变器等工具电击捕捞水产品,当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55.4公斤,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殷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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