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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7-05 10:54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6日,当事人权某某与他人结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利益,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密码和绑定的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取和转移上游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款项49万余元,账户异常流水共计94万余元。当事人权某某获得好处费2万余元。

  「代理意见」

  1、在主观恶性方面,嫌疑人权某某从未有过刑事处罚记录,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此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从事这种行为的初衷是为了赚点小钱贴补家用,并不是用于个人挥霍,说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

  2、案发后,嫌疑人权某某第一时间退出非法所得,并且主动向被害人进行了力所能及的赔偿。虽然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是也从侧面表明了权某某积极悔罪、认罪的态度。

  3、嫌疑人权某某年龄较小,为人忠诚老实,积极追求上进,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恶向善,既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治威严,也可以警示教育社会。

  「案件处理结果」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扣押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

  【案例评析】

  近年来,帮信罪已经成为全国检察院刑事犯罪起诉人数排名第三,关于帮信罪“明知”认定争议很大。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犯罪解释》),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网络犯罪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总结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即“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可以说《网络犯罪解释》的出台弥补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标准的空白,对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认定主观故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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