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蔺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21年5月1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1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蔺某某与同案犯陈某甲、张某甲、孟某某、王某甲、徐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酒店五楼租赁十余间客房作为卖淫场所,伙同他人设立“**交流群”等微信拉客、接待群招揽嫖客,建立“闵行**路内部群一组”、“开业大吉”等多个微信工作群进行内部联络和管理,组织招募到的十余名卖淫女以1998元和2398元的价格在上址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经查,现场查获的POS机于案发期间累计收款人民币114,216.00元,且由同案犯王某甲记载的3月31日的账目证实,仅查处当日合计已经卖淫55人次,收取淫资人民币129,520.00元。其中,被告人蔺某某除使用本人身份证登记开房用于涉案组织卖淫活动外,还和其他同案犯一起每日至卖淫场所从事嫖资的收取和发放事宜。
2021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蔺某某,并扣押手机1部。到案后,被告人蔺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