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8年12月,仝某、荔某在某麻将娱乐平台设立亲友圈,邀请亲朋好友打麻将,朋友介绍朋友在亲友圈玩麻将的人多了起来。仝某、荔某按照8局、16局、24局的不同玩法收取3元不等的房费,除了给平台支付的房费成本外,其他的由仝荔二人平分。
2020年6月9日,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以仝荔二人涉嫌开设赌场刑事犯罪将两人抓获,7月15日逮捕,8月14日以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9月8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2020年9月23日、10月2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
【辩护思路】
案发后,荔某家人找到律师,希望能够为荔某进行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本案基本情况,会见了荔某,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有效辩护:
一、荔某没有实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
律师检索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上海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刑法上的开设赌场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即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而本案中,荔某、仝某并没有实施上述行为。
二、某麻将娱乐平台系合法公开的游戏平台,非赌博网站。
律师通过查阅该游戏网络公司工商档案,亲自前往该游戏网络公司了解情况,收集整理该游戏网络公司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料,证明该公司系合法注册、有效运行的市场主体,该麻将游戏对外开放,公开透明,收费的房费具有法律依据,与赌博网络具有明显区别。
三、荔某实施的是带有少量彩头的麻将游戏,不是开设赌场,收取的房(台)费是合法固定的费用,不是抽头渔利。
从该平台的游戏规则来看,任何人通过注册后就可以直接玩,以0为基础分,输了计负数分,赢了计正数分,显然是一种数字游戏。游戏结束后大家根据游戏分值,按照1:1的比例换算成人民币正常结算,没有倍率、赔率等刺激性的结算办法,看不出投机牟利的动机和目的。
该游戏平台所收取的房(台)费依托在相关批复文件之上,具有合法、公开、固定、透明等特点。与赌场的抽头、渔利所体现的非法性、投机性、牟利性、隐蔽性具有明显区别。本案中,荔某收取3元房(台)费的行为,符合两高2005年解释第九条关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的规定精神。
四、荔某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责任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的开设赌场犯罪的主观构成要素。本案中,荔某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于其工资收入而非房(台)费。亲友圈的大部分人为老年人,赌博金额小,主要以打发时间、娱乐、消遣为目的,输赢无所谓,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
五、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疫情期间大家都出不了门,通过手机麻将消磨时间,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心理调节方式,并未影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审理判决结果】
经过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充分考虑律师意见,将荔某、仝某涉嫌的罪名改为赌博罪,将量刑改为“拘役五个月”,荔某将于2020年11月9日恢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