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卖淫罪,指犯罪分子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 从中牟利的行为。
组织卖淫的具体表现,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或者容留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
二是行为人自己没有开设固定的场所,而是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58条和第361条的规定,
(1)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组织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下列情况:组织卖淫的首要分子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
(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