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好几个家属咨询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的案件,最近上海警方集中打架抓获了一批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犯罪嫌疑人。今天来讲下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况,如果有亲人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拘留了,可以看完这篇文章。
1.定义标准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1、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控制管理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例如水疗、沐足、酒店等;2、没有固定场所,但控制管理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
2.量刑标准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卖淫罪一般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起刑点就是5年,而且最高是无期徒刑,刑罚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重。
3.相关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在上海某会所内,采取统一定价、收费、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并雇佣潘某、辛某、杨某、韩某2(均已被判刑)在该会所工作。
被告人吴某与他人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属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陆某某在其经营的浴室,以每次380元、580元人民币两种价格组织卖淫活动从中盈利。并雇佣被告人鲁某某、高某某分别负责招募卖淫女、带客、记钟、报单等工作,为实施有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
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鲁某某、高某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陆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鲁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
被告人罗某某、曾某伙同被告人赵雯才、周某某、李某1,在上海固定卖淫场所,招募罗某等12名卖淫女、招揽嫖客,在上址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并从中分成牟利,通过规定卖淫价格、卖淫地点、营业时间、分成比例等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其中,被告人罗某某、曾某共同出资租借卖淫场所、招募管理卖淫人员、招募工作人员、策划卖淫事项、规定卖淫价格、招揽联系嫖客、调度卖淫人员、统筹安排卖淫活动、抽取卖淫费用获利;被告人李某1明知组织卖淫活动而帮助出资租借卖淫场所,并为组织卖淫出谋划策、参与实施望某等;被告人周某某受雇佣为卖淫活动实施带客、望某等行为并每月领取报酬;被告人赵雯才明知组织卖淫活动而出面以其名义租借卖淫场所,受雇佣为卖淫活动带客、望某,每月领取报酬。
被告人罗某某、曾某共同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1、周某某、赵雯才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曾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赵某才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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