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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偷电瓶车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2-07-20 17:55

  被告人尹某,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顺丰快递公司快递员,户籍在吉林省桦甸市苏密沟乡前进村头道岔社,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4日至7月12日,被告人尹某经预谋,至本区XX路XX弄XX号地下车库、XX路XX弄XX号地下车库、XX路XX弄XX号楼地下车库等处,使用撬锁等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1电瓶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60元)、被害人沈某电瓶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440元)、被害人顾某电瓶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60元),后销赃得利。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尹某在本区XX路桥处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1、沈某、顾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吴某2、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尹某与王某、吴某2、倪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华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相关监控视频,宝山区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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