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插入下故事背景:
张某和王某二人相识多年,但是交情甚浅。有一天,张某刷朋友圈的时候看到王某发了一条关于“动动手就能赚钱”的兼职信息,这让在家待业半年多的张某蠢蠢欲动。张某鼓起勇气点开了王某的对话框,怕自己没有资格做,于是乎试探性地问了王某。王某说看到两人相识多年的份上,愿意提供个机会给张某,可是得好好做才行!做人要讲诚信!
于是在王某的要求下,张某去各大银行办了几张银行卡,每天或者隔天定时往其银行卡上打钱,然后让他再转到其他人的卡上,费用按天结算给张某。起初张某感觉到有点异常,但说不上来哪里不对劲,而且王某一直给他下定心丸,就这样张某安稳得操作了1个多月,可以轻轻松松养活了自己,且误以为自己之前的担心是多余的,直至东窗事发!突然有一天,张某的家属联系不上他了,隔了几天得知张某已被羁押在看守所。
张某的家属找了律师,上来就反复说我的儿子是被人骗了呀,他人是懒了点,但是不可能犯罪的啊!
那么到底张某是不是无辜的呢?其实只要是正直善良的公民,用朴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看得出来王某的行为存在猫腻,用不着把法条搬出来去评价他的行为!不过公检法办案可不是这么糊涂的,定罪量刑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上是“明知”呢?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由此可知,当事人总辩解说自己是不知情的、是无辜的,警方是不会相信的!不过会判多久是要结合个案情节确定的,如果有疑问的话欢迎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