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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走私罪办案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1-01 17:35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尽管我国对打击走私的力度一直很大,但是还是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海关是处理走私的直接管理部门,那么海关走私罪办案流程是什么?  海关走私罪办案流程是什么?

  1、海关缉私部门受案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海关缉私部门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海关缉私部门侦查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个,并应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勘验、检查

  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海关缉私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1)拘传

  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包括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保证人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走私行为严重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海关缉私部门对此一种保持高压状态。海关走私罪办案流程主要有受案、立案、侦办走私案件、破案等环节。对于证据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对走私行为供认不讳的,海关缉私部门在侦办完成后移交检察机关起诉,由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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