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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
发布时间:2024-07-09 16:09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项政策性原则,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同时对拒不认罪、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一、坦白从宽

  “坦白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

  二、抗拒从严

  “抗拒从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逃避侦查、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或者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翻供、作虚假供述等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妨碍司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对于此类妨碍司法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翻供、作虚假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翻供,或者作虚假供述,影响案件事实查明和公正审判的,可能影响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甚至可能构成伪证罪等其他犯罪。

  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无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不会考虑从轻处罚,甚至可能因态度恶劣而从重处罚。

  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正确认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以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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