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见问题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23-06-16 17:3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如果您的家人被上海警方带走拘留,请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办理取保候审,争取能有个好的结果。

上一篇:投放危险物质罪

下一篇:失火罪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