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闫某在明知是伪造的百元面额假人民币的情况下,多次持有上述百元面额假币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等地,与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沈某某、陶某某、徐某、姚某某、凌某某、顾某某、沈某某、姚某某等人以买东西、租房子等为由,使用上述百元面额假币,后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各被害人处调取从被告人闫某处收取的10张百元面额假币,又在闫某暂住地内查获32张百元面额假币。经鉴定,上述42张百元面额假币均为机制假币。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的犯罪罪名及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