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江某在担任联想LX公司福建分区客户经理期间,利用其对项目代理商的选择权及能帮助代理商获取较低采购价格等职务便利,在LX公司与福州某某公司、新某某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佳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为上述业务单位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某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钟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783,806元、新某某公司经理陈某某所送钱款93,904元、佳某公司经理林某所送钱款122,620元。
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6月13日,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行贿事实。
2.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江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单位福州某某软件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钟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本文统称为“非公人员贿赂罪”。非公人员贿赂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受贿人相对应的就是行贿人,其行为即为对非公人员行贿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