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伙同李兴某(另案处理)共同携带大量穿山甲甲片,乘坐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当场查获并被扣押违法物品。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又与李兴某共同携带大量穿山甲甲片,乘坐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当场查获,后被侦查人员抓获。经鉴定,两次查获的涉案甲片均系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大穿山甲的甲片,重量共计110.45千克,价值共计人民币232.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海关法规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仍伙同他人非法携带入境,数额达23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仍伙同他人共同从境外非法携带穿山甲甲片入境,数额达23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珍贵动物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