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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发布时间:2022-12-26 16:09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鉴于化妆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国家制定了《化妆品卫生标准》,详细规定了化妆品的各项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准出厂。生产者对所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无疑是故意。销售者对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然予以销售,其行为的故意也十分清楚。

  2.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这里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装饰作用的日用化学工业品,如护发素、洗发水、护肤霜、美容霜等日用化妆品,也包括染发剂、祛斑霜、脱毛剂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是指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强制性标准。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使用以后没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一般是指:(1)致人毁容,或者严重皮肤损伤的;(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数量大的;(3)虽然没有致人毁容,但受害人数多、受害地域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4)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如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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