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生产、销售的必须是有毒、有害食品,这既是构成本罪的关键,也是本罪与其他犯罪的主要区别。所谓有毒、有害食品,是指掺入含有毒元素或者会损害人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的食物,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的白酒,用工业盐、工业色素等加工的腊肉、香肠等。如果在食品中掺入砒霜、氰化钾等剧毒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2、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加以销售的。
3、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如果由于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水平的局限,误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作食品添加剂加入食品中,即便造成危害后果,也不应构成本罪。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下两种情况也应定本罪:(1)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2)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上述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